村民代表权利和义务

来源:浪石网 | 时间:2014-01-10 | 栏目:村规民约 | | 【字体:

 一、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:

  1、推选、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;村民委员会选举前,可以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。

  2、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,有自主表示同意,不同意或弃权的权利。

  3、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,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。

  4、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、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;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,提出批评、建议或质询。

  5、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、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。参加镇、村组织的专项培训,提高履行职责能力。

  二、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  1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。

  2、密切联系群众,经常走访联系村民,及时了解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。

  3、积极参加村民代表会议,真实代表本选区村民的利益,客观反映村民的意愿、要求。

  4、及时向所联系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精神,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、决议,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接受村民的监督。

  5、积极支持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,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,履行应尽的义务,自觉接受村民委员的管理。

  6、监督村民委员会、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。

(编辑:蓝冰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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